2000年,四川一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因在离婚诉讼期引发争议
马宝清马宝清 发表于:2022-3-2 10:16: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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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是世界的半边天,这话不仅仅是说说而已,法律应当予以肯定,比如刑法规定的有重婚罪。反对家庭暴力,鲁迅早有定论:“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

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尤其是丈夫承担更多的责任,毕竟男人在体力、精力和智力上均远超女人。但是,大男子主义者依然坚定地认为,妻子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即使在夫妻离婚期间,有些人依旧实施侵害行为。



1993年底,四川南江县的一对新人喜结连理,丈夫吴跃雄和妻子王某恩爱有加,两人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婚后的第5年,王某感觉丈夫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责任感,在1998年7月向丈夫提出离婚。吴跃雄并不答应,王某便起诉到县法院。

那个时候,离婚对双方家庭影响不好,两边的家人便都过来劝解,王某再三考虑就撤回了诉讼,她没有告诉家人,独自离家外出打工。吴某思考后觉得待在家里没劲,随后也出门打工。吴某并没有好好利用这段时间和妻子升温感情,1999年7月,王某认为吴某依然我行我素,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便再次起诉到县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开庭审理前,多次传唤吴某未果,最后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文书,1999年10月9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吴、王两人离婚。吴某不想离婚,他在外地,一审开庭压根就没去,得知判决结果后,他连忙委托父亲提出上诉。

吴某于2000年5月从西安回到家里,平时他就住在父母家。吴某和妻子王某虽然事实上已经分居,但是吴某还是经常去看望孩子和王某,有时候还帮忙干活。6月11日晚上8点多,吴某再次来到王某的住处,王某看见吴某后立即将门关住,不让吴某进门。



吴某在门外喊到:“你不要太绝情了,我们聊聊可以吗?”王某听后,只说了一个字“滚!”吴某听罢,非常生气,他猛地一脚将门踹开。吴某请求王某原谅自己,王某表示拒绝。几分钟后,王某依然要求吴某滚蛋。吴某生气地说:“我就是不走,判决还没下,你现在依然是我的老婆。”

说罢,吴某使劲将王某拖进卧室里面,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大声辱骂吴某并用手乱抓吴某的衣服。但是,吴某毕竟是男人,他将王某拖进离门较远的一个卧室,将王某死死地按在床上。王某的内裤直接被吴某撕烂,吴某便强行与王某发生了关系,而后吴某和王某就一起睡觉了。



第二天,吴某再次与王某提出重归于好,王某再次表示拒绝。既然如此,吴某便开口与王某商议财产分割问题,王某不想谈,便说一切由法院定夺。吴某气不打一处来,便开始动手在院子里砸东西。王某看后异常气愤,她冲出门外跳河自杀却被人救下。王某衣服还没换,便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QJ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14日,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县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在案件移送法院后,2001年3月底,南江县法院判决吴某无罪。



当时,对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无罪,因为吴某是王某法律上的合法丈夫,虽然王某起诉离婚,一审已经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是本判决因吴某的上诉并未生效,同居和性生活夫妻基本的权利,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吴某构成QJ罪,因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平等地位,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这种对等的权利理应包括平等的性权利,即夫妻发生性关系时,一方无权控制和强迫另一方,即使一方不接受另一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不断完善的。现在刑法理论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QJ妻子的犯罪主体,但是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丈夫依然可以构成QJ罪,比如女方已经提出离婚,法院尚未判决期间。

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果相聚的时候是快乐的,那么离开的时候也请学会放手。吴某多次乞求妻子王某回心转意,而王某始终无动于衷,这只能说明吴某和王某的缘分已尽,强扭的瓜不会很甜甚至还很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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