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脱男子纠缠,蓬安一女子驾车逃离后被判拘役…
蓝色妖姬2017 发表于:2022-3-22 08:11: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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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女子为了摆脱男子的纠缠,酒后开车,不想男子也上了车,她于是拨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查明了她醉酒驾驶的行为,

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女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34岁的女子龙某,是开江县人,在蓬安县某酒吧上班。2021年8月3日晚上至8月4日凌晨2时,龙某在酒吧上班期间陪客人喝酒,她一共喝了五六瓶啤酒。凌晨2时后,她下了班,便在酒吧等约定的一位朋友。

这时,龙某以前认识的一名男子鲁某来到她身边,要求同她一起去开房,遭到她的拒绝后,鲁某仍不离开,对她纠纷不休。龙某为了摆脱鲁某,便驾驶停放在酒吧门口的一辆小车,准备回家,不想鲁某也趁龙某不备之机上了车,坐在后排座位上。龙某在驾车行驶了100米左右,发现鲁某也在车上,便将车停下,随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蓬安县公安局相如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发现龙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通知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194毫克。经医院抽血鉴定,

龙某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 100毫升204.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龙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说法: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属于严重醉酒,故法院认定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南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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