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男子两年前借给他人3万元!没想到催讨债务无果反被对方杀害
和你相伴1 发表于:2022-6-2 09:18:1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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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命案层出不穷,所以借钱之初,务必要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还款能力,而不是一味地因为所谓的信任而盲目借钱,殊不知,这样的债务纠纷,或许也会引火焚身。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四川省凉山州。

罪犯吴某,1974年出生,会理县人,住在西昌市。

2017年,吴某向被害人庞某(男,殁年48岁)借款30000元,2019年6月8日晚上,庞某在西昌市吴某家中喝酒时,向其索要借款而与其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中,吴某持折叠刀朝庞某颈部连续捅刺,导致庞某被锐器切割颈部当场死亡,吴某遂将庞某的尸体转入口袋后搬至其家房子背后的葡萄田大棚内掩埋,随后,吴某清理了现场及身上的血迹,逃离现场。



2019年6月9日4时许,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庞某尸体。

2019年6月9日,吴某因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凉山州中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9日,凉山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庞某家属经济损失3.75万元,驳回庞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凉山州中院依法报送四川省高院复核,四川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讯问被告人吴某,听取其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辩护意见,四川省高院经复核后,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核准四川省凉山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借款纠纷与被害人庞某发生争执、打斗,并持刀捅刺庞某颈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庞某向吴某索要借款,只是引发本案的起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本案系纠纷引发,吴某有自首情节,对吴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吴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对吴某的辩护人所提改判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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