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线上“加班”,突发疾病身亡!妻子要求认定工伤
123456819 发表于:2022-8-9 21:29: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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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上班,微信有时没怎么响

可到了下班回到家

铃声响个不停

工作群里的消息,一个接着一个

问题来了

员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不能看作成在“工作岗位”?

出了事又算不算工伤?

广州的石某

生前是某贸易公司员工

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

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

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

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

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

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

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

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

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作出被诉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田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认为

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

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

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认为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

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

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

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

多年来一直如此

由此可见

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就本案来看

事发当晚石某

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

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

存在时间差

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

有一个持续的过程

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

发出任何信息

因此

可以认定石某符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社保局作出的

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指出

为了单位的利益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

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有人在问

居家线上办公

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1、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而其被发现倒地的时间是19时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发病死亡的,对此,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经办法官指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2、结合本案,谈谈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综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日报等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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