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仪陇县人民法院对下列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并将其纳入国家失信人员名单库,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纳入、出行消费方面进行惩戒。
1.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请即向法院举报。
联系电话: 0817-7256879
失信曝光
仪陇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屏蔽
(信用修复)情况公告
本院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结案或者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决定停止对以下被执行人适用信用惩戒,并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屏蔽,予以采取公告信用修复的公开措施。往期失信曝光内容与目前实际情况不一致,实际失信情况应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失信被执行人屏蔽名单
特别声明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需注明来源。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仪陇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