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卖假冒白酒……川渝发布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
天八部饶gc 发表于:2023-3-14 08:28:4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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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3月13日电 据“四川消委”微信号消息,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重庆市消委会)13日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共十起,主要涉及老年旅游、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



案例一:邓某等三人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

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四川假日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

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

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盈科国旅公司)、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裁判结果

重庆璧山县法院判决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盈科国旅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案例二: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

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法院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案例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简称云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简称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准确研判案件办理方向,按照“条线一体化”工作模式,组织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云阳检察院业务骨干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跨省域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委会与四川省消委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川渝跨省支持起诉管辖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出席法庭支持两地消委会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消委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案例四:四川省南充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

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

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

案例五:重庆市“6·10”言某锋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某汽修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成都两家汽车配件公司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收货后发现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以言某锋、俞某涛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分别自2018年1月、2019年1月起,从江苏常州、丹阳等地购进假冒某品牌汽车配件,以成都“鑫光源”“鑫飞达”汽车配件公司名义将假冒汽车零配件销售至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地。2021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会同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联合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一举打掉两个犯罪团伙。据统计,此次行动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黑窝点”3处,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大灯、保险杠等68种型号汽车配件2700余套,货值金额374万余元,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经权利人企业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案件被川渝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列为2021年首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9日,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检察院)对俞某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2021年11月26日,渝中法院认定俞某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进行了判处。2021年12月16日,渝中检察院对言某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渝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2021年12月28日,渝中法院认定言某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进行了判处。

案例六: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黄某犯罪团伙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剑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认为黄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涉嫌犯罪。剑阁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立案。经剑阁县公安局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协作开展侦查,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重庆市铜梁区黄某、郑某洪、张某斌等人在重庆和四川多地进购母猪肉和瘦猪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重庆市一工厂为掩护建立地下窝点,通过涂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再分送至团伙销售人员,销往重庆多个区及四川多个地市,累计销售假冒牛肉20余万斤,涉案金额600余万元。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的“散装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牛源性成分”,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4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案17名主要嫌疑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1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权利人包装、装潢极具特色的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温江区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涉案啤酒系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的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在四川省局和成都市局的指导下,温江区局当即与重庆市局、重庆市巴南区局取得联系。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查处结果

当事人和重庆某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化解涉农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四川省巴中市农民肖某前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广州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食品机械公司)购买了一台SZ-60不锈钢米粉机,用于加工红薯粉。购机前,肖某注意到商家的宣传广告里提及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明确承诺“手把手培训食品的制作工艺”“免费提供工艺配方”“售后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培训‘一体化’服务”等。机器送达后,该公司派人上门调试,演示机器的操作过程,并由技术人员进行了操作指导,同时告知肖某之后可通过视频教授其机器操作和制作工艺。技术人员走后,肖某用这台米粉机却怎么也不能做出“合格”的红薯粉,对该机的出粉效果不满意。

随后三个月,肖某不断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该公司重新派人指导,但均被拒绝。肖某又提议自己带红薯干粉前往该公司让技术人员操作演示,该公司也一直没有答复。肖某遂于2022年10月向四川省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中市消委会)投诉,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相关产品质量要求,请求消委会帮助其退货退款,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据巴中市消委会初步核查,判定该案为一起涉农消费纠纷,因经营者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川渝异地消费维权机制的通知》规定,立即启动跨省域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迅速将案件移转至重庆市江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江北区消委会)处理。

经江北区消委会调查,双方没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只有销售订单,从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看无法证明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故江北区消委会将此案作为消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经过两地消委会调解人员的努力,食品机械公司同意对该“米粉机”进行退货处理。2022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食品机械公司在扣除包装费、运费、上门调试费共计3000元后将剩余购机款11069.22元退还消费者肖某。

案例十:“缺斤少两”引发群体投诉 川渝携手助力高效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锋区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前锋区“渝太太”零食店(以下简称零食店)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目前有几百人在现场讨说法。接到投诉后,前锋区消委赶赴现场,发现人群将零食店围得水泄不通,此时抖音等平台上出现了事件视频,点击率超万人。

前锋区消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当晚迅速联系民警维持秩序,并会同街道办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等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前锋区消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下设现场核查、案件调查、技术支援三个工作组,对现场滞留消费者的诉求逐一登记,对现场的3台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筛查零售明细单,锁定交易异常时段后调取监控视频。

“渝太太”零食店总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连锁店遍布川渝两地,在广安市共开设分店14家,该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迅速发酵,对其他正常经营的连锁店造成负面影响。按照《广渝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书》“携手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推动消费投诉纠纷化解”约定事项,前锋区消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重庆市渝北区消委会。渝北区消委会高度重视,迅速联系零食店总部,零食店总部随即指派四名工作人员前往前锋区全程协助调查处理。

经查明,6月12日19点56分9秒至11秒,营业员在收银过程中,为消除编号“21101”台秤因秤盘不平发出的报警音,下意识按了“归零”键,使这台秤在空秤状态下,屏幕显示为0.224千克。当日19点56分11秒至21点17分16秒期间,该台秤252次计量商品,涉及96笔订单,零食店累计多收取货款1422.7元。

处理结果

6月15日,前锋区消委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分局、消费者代表、零食店总部及前锋区分店召开了情况通报会,零食店现场向消费者道歉、退款,并给予同等金额的代金券作为补偿。会后,前锋区消委通过现场张贴通报、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公布调查结论以及赔偿方案。此次事件得到圆满化解。鉴于零食店属于初次违法,且不是故意为之,同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处理结果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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