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法检“两长”同出庭 电诈“跑分”一锅端
崔炫俊献 发表于:2023-3-17 08:05:3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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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伴随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勤阳担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婧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违法所得获取步骤

1.被告人李某邀约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他人银行卡等工具“跑分”赚钱,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信息发给上家并接收上家转入的资金。

2.按照上家要求将资金转入京东钱包、拼多多、抖音等应用软件中,然后转入上家指定的其他账户,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

2021 - 10 至 2021 - 11

行为持续

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找被告人庞某等7人“跑分”,王某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跑分”。

该案系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九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使用多个本人和非本人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赚取高额回报。



庭审中,审判长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被告人李某等人进行质证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结合案情对被告人普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案释法,警醒被告人及旁听群众遵法守法。

什么是“跑分”

法官提醒

名为“跑分”“刷分”等利用多个本人或非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转账等行为,看似轻松,实则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务必要谨慎避免。

银行卡账户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一旦涉嫌犯罪,户主将面临多种业务暂停办理、征信风险、移动支付停用等不利后果。

在擦亮双眼不上当的同时,也要坚决与违法犯罪活动划清界限。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与个人信用挂钩的账户信息,一律不出卖、不出租、不出借,更不能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转移赃款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法检“两长”同堂审案,是法检两院用实际行动对“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能”的有力回应,彰显法检两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决心,持续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促进意义,为全力建设“生态田园·有机西充”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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