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南充顺庆:
dxf17 发表于:2023-3-30 04:53:2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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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冷食”需取得许可,餐饮单位不可“盲目”制售
(金鑫.汤冬梅.樊正太) 近日,顺庆市监局接到一起投诉,举报人称一餐饮店美团外卖平台未经许可制售 “凉菜”。顺庆市监局执法人员以此为契机,结合“春雷行动2023”工作安排,对辖区内餐饮店是否超范围经营“冷食”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部分餐饮店制售有“青椒拌皮蛋、凉拌猪耳朵、红油凉粉、夫妻肺片、卤拱嘴、卤猪头肉”等菜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的规定,以上菜品均属于“冷食类食品”。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定,冷食类食品应在专间进行,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的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因此,入网及线下餐饮单位,应根据申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项目销售食品,如只申办了“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在经营场所有冷食制作专间或冷食制作专用场所、实际具备制售冷食类食品条件的餐饮单位,应当在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后方可制售冷食。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制售冷食类产品且实际具备制售条件的7家餐饮单位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经营现场无冷食制作专间或冷食制作专用场所且实际不具备制售冷食类食品条件的1家餐饮单位,予以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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