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味”尝鲜?南充这名男子摊上事了
南充同城 发表于:2023-9-20 21:26:0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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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口腹之欲,南充顺庆男子夏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器材组装了气枪,随后数次驾车前往人烟稀少的农村地区猎杀“野味”,却没想到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顺庆区公安分局侦破系列非法狩猎案件,抓获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查获高压气枪、铅弹工具、电子诱鸟器等作案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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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底,顺庆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工作中排查到夏某涉嫌非法狩猎的线索,于是联合华凤派出所、李家派出所警力在夏某驾车外出准备作案期间将其抓获,现场查获高压气枪1支,铅弹若干。
经过突击审查,犯罪嫌疑人夏某如实供述了长期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经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狩猎相关情况的认定,夏某狩猎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的时间为禁猎期,狩猎使用的高压气枪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办案民警介绍,根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相关规定,顺庆区所有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且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禁止用于捕猎野生动物的工具包括军事武器(制式枪械)、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排铳(火药枪)、弓箭、弩、弹弓、粘网等。同时,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此外,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申办特许捕猎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猎。
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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