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西充县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侬去斯 发表于:6 小时前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022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禁放区域:南台街道(原永清乡除外),晋城街道常林镇(原宏桥乡、群德乡除外),多扶镇(原金山乡、扶君乡除外)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时段: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6.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 、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西充县公安局110,西充县应急管理局0817-4202157,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4563456,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12345。
六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来源:微西充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