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终止不得组织、参与聚餐、宴会、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23456833 发表于:2020-6-2 16:40: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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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11号)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4号公告精神,为全面恢复我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形势,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关于调整部分已发布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嘉疫指办〔2020〕15号)的基础上对前期已发布公告中部分条款内容予以终止、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予以终止的公告内容

(一)终止1号公告第三条“辖区内所有大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暂停群体性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可在完成备案条件下提供外卖服务。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倡议取消家庭聚会”的规定。

(二)终止第2号公告。

(三)终止3号公告第一条“一律不得走亲访友、不得相互串门”,第二条“一律不得组织、参与聚餐、宴会、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以及第三条“一律不得聚集打牌、打麻将、聊天”的规定。

(四)终止10号公告“复工复业要求”中第四条第1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入店人数和大堂(大厅)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最高容量的50%,按不同桌型推行间隔就餐、同向就餐、错位就餐等方式”的规定。

(五)终止10号公告“复工复业要求”中第七条“所有经营场所不得开展商业促销、亲子、文化娱乐等群体性、聚集性活动”的规定。

二、予以调整的公告内容

(一)1号公告第一条中“从湖北来嘉陵人员(包括在湖北居住、务工、旅游、经停、探亲访友等),有健康证的,居家隔离观察至少14天;没有健康证的或有健康证但已经过期的集中隔离至少14天”调整为“湖北省抵(返)嘉陵人员,根据风险等级划分,按分区分级分类要求进行精准管理”。

(二)1号公告第二条中“暂停赶场、集会、庙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各类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群体性聚集活动”调整为“暂停庙会活动”。

(三)1号公告第五条中“恢复县际班线运行(李渡、吉安除外),实行‘站到站、点到点’的方式滚动发车。暂缓恢复县内农村客运(区间客运)的运行。暂停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调整为“恢复县际班线运行,实行‘站到站、点到点’的方式滚动发车,恢复县内农村客运(区间客运)的运行。恢复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四)1号公告第六条中“停止各类市场内活禽交易和宰杀,实行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调整为“有序恢复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宰杀经营活动,农贸市场开办者和活禽经营宰杀户要按照活禽经营宰杀场点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完善经营设施条件。要将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旱禽和水禽分区隔离,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隔离;要严格执行‘1110’制度,即一日一清洗、一日一消毒、一月一休市、活禽过夜零存栏;要落实活禽及其产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禁止销售未经检疫的活禽及其产品”。

(五)3号公告第五条“一律不得参与销售、购买、宰杀活禽和野生动物”调整为“一律不得参与销售、购买、宰杀野生动物”。

(六)4号公告第六条“长期不在嘉陵居住的业主突然返回小区居住,物业公司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社区,并严格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调整为“长期不在嘉陵居住的业主突然返回小区居住,物业公司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社区,并按相关规定分类做好人员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七)5号公告第五条“长期不在嘉陵居住的村(居)民突然返回,村(居)委会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并严格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调整为“长期不在嘉陵居住的村(居)民突然返回,村(居)委会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并按相关规定分类做好人员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八)10号公告“复工复业范围”中第二条“全面恢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正常营业,但限制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调整为“全面恢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正常营业”。

(九)10号公告“复工复业要求”中第三条“所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暂停使用中央空调,确保门窗开启,保持空气流通,原则上进入人员数量不超过最高容量的50%”调整为“所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暂停使用中央空调,确保门窗开启,保持空气流通”。

三、其他防控事项

(一)居民小区有健康码(防疫信息码)或健康证明的可复工和出行;没有健康码(防疫信息码)或健康证明的经测量体温无异常可复工和出行。

(二)监管场所、救助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福利中心等特殊场所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

(三)公众在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情况下可不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不足1米),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隔离或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有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人员,须戴口罩。要注重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锻炼。

(四)境外抵(返)嘉陵人员,一律进行核酸、胸部CT、血常规等相关检测,一律集中隔离不少于14天;应如实主动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拟从境外抵(返)嘉陵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备。

南充市嘉陵区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7日

内容来自南充市嘉陵区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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