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两老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以严惩
123456790 发表于:2020-11-19 16:23: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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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说的就是诚信乃为人之本,失信的人会丧失自己的尊严和名誉。

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些人选择按照文书要求,按时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某些人或心存侥幸、或自以为是,无知的行为最终酿下追悔莫及的苦果,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1.

郑某申请执行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敬某雇佣郑某为其承包的桥梁建设工程做砖工劳务。后双方经结算敬某还应支付郑某劳务费32,349元,并向郑某出具欠条一份。郑某多次索要款项,敬某仍下欠30,849元未付。郑某一纸诉状将敬某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案件判决生效后,敬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敬某一直以自己做工程亏损,无能力履行义务为由,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敬某,其均不露面。后执行法官收到线索拘传敬某到庭后,告知其逃避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本院会依法严惩。最终,敬某向法院提交了履行计划,并当庭向申请人履行5000元。对于敬某逃行的避执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罚款500元。

2.

赵某申请执行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徐某负责阆中某酒楼后厨工作,厨师工资由其支付,申请人赵某系该酒楼厨师长。2015年双方因工资事宜发生纠纷打架。赵某被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AO44-B2)、颈部、左肘部软组织伤”,经鉴定赵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85269.95元。

2019年1月23日,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承诺在2019年10月1日前履行义务。后徐某未按照约定主动履行义务。恢复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徐某,徐某均不主动履行义务,对于徐某言而无信、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罚款500元。



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阆中市人民法院将会一直保持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树立司法权威,严打失信被执行人,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

相关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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