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电动自行车罚单来了——
追上前面的 发表于:2020-11-22 08:34: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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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认可,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份子”,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据了城市的街头巷尾——美团“小黄”、哈罗“小蓝”、青桔“小绿”……而随着单车投放数量和使用人数的增加,加之骑友素质不一,其安全隐患也日益增加。

NO.1 脑洞大开,骑出新花样

共享单车作为当代人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已被众多极具创造力的骑友们“玩坏”了!在无视交通安全和投机取巧这块,他们是不分地域、年龄,都是相当的“聪明伶俐”!各类共享单车花式新型玩法屡见不鲜,如此行为文明与否我们不予置评,关键是危险性极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5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NO.2 这波操作——品,你细品

共享单车作为解决出行 “最后一公里”难题的良方, 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出行人的出行方式,缓解了部分交通压力,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20年11月8日这一天,南充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连续接到了 三起 有关电动共享单车交通事故的报案。



事故一:上午07时许,刘某驾驶共享电动车在嘉陵区晶莹路三段与弋某某驾驶的川R0Q***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二:上午10时许,邓某驾驶共享电动车在嘉陵区南虹路四段与何某驾驶的川RBT***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小车车门受损。



事故三:下午16时许,年仅11岁的蔡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车在嘉陵区公园大地公园内因操作不当撞上行人不到两岁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



11岁宝宝撞伤1岁半宝宝,同样都是宝宝,宝宝何苦为难宝宝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办案民警给予了不按规定骑行的驾驶人5元-30元不等的罚款,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意识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想必此时定有大批问题君涌现出来:

1.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是否需要担责?

2.共享单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吗,是否全额赔付?

莫急莫方哈,交警蜀黎稍后就让你明白得妥妥滴~~



答疑1:因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意外伤害应由使用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答疑2: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事实上是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若用户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受伤,确属产品缺陷导致,共享单车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疑3:若车主在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认定理赔金额在5000元以内或是单纯车辆损坏,则无需报警;超过5000元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才可以理赔。

NO.3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辖区一天内接连发生三起共享单车事故,可见此类事故的频发性和常态化。而诸如此类的事故不胜枚举。据国家统计局显示:我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近几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共享电动车发展速度如此快速的今天,亟待提升骑行人的骑行素质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这不单单需要公安交管部门的一方发力,也需要共享单车企业的配合,更加需要广大骑行人参与,三方齐心形成合力,为创建和谐文明的交通安全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安全骑行TIPS:

如遇台风、暴雨、冰雪等特殊天气或危机等情况,骑行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尽快将车辆归还至安全地点,以免发生意外。不要随意抛弃在道路中间,影响交通,防止发生意外。

南充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在此 提醒各位骑行人: 共享单车并不具备载人的安全条件, 为了您和您的家人,以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使用共享单车时, 不违法载人、不占道逆行、 不闯红灯、不随意停放, 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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