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男子酒后驾车与一摩托相撞 致人死亡
啤酒瓶空了缓 发表于:2021-3-16 01:51:2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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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男性,195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蓬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一品天下”旁的the one KTV 内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蓬城国际”旁的红绿灯路口左转弯处,与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测为(147.7 ±7.4?)mg/100mL。2020年6月16日,孟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孟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孟某某符合颈椎损伤术后,继发呼吸系统感染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孟某死亡与2020年5月20日交通事故所致颈椎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颈椎损伤是根本原因,继发呼吸系统感染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损伤参与度考值范围60%-90%(建议值90%)。

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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