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炉!告别公摊面积!还没买房子的人快看......
掌舵的鱼1987 发表于:2021-4-27 12:52:1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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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可能要告别“公摊”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一项新规征求意见稿显示,房地产交易将正式告别“公摊面积”,近一年来舆论密切关注的“买100平米房子只得70平米”现象有望终结。
        未来的住宅要建成什么样子?近日,住建部对38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显示,销售过程中,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电梯。

住宅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点——销售过程中,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这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房屋应由套内面积来进行交易。
事实上,对于我国大部分省市来说,
目前购买的房屋面积包括连个部分,
即:套内面积+公摊面积。





摄影 郝飞


        根据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以下简称《测量规范》)国家标准规定: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所占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而目前我们买房的建筑面积,除了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外,还包括了其他公摊面积。
        2018年7月,新华社旗下“瞭望智库”微信公号发表文章谈到:提到公摊面积,几乎每个购房者都有一肚子的抱怨——花了100平米的钱,却只买到一个70平米左右的房!
        文章里提到:“公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第二部分包括:楼宇(套)与公共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摄影 华小峰

“公摊面积”让我们很受伤!


        2018年8月,新华社对此发表评论《买100平米房子只得70平米,“公摊面积”让我们很受伤!》指出,诚然,公摊面积问题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长期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不仅会让消费者在购房时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来要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而随着房屋精装修政策乃至未来房地产税出台,购房者遭遇到的问题还将进一步加剧,产生的各类矛盾也将愈发尖锐。
        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公摊面积是房地产市场“最不透明的一项指标”,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及服务收费争议由来已久。他们建议,从制度上堵住现行法规漏洞,考虑适时引入国际通行的以套内面积为单位的房屋计价体系。
        新华社文章指出,调研显示:国际通行的房屋交易计价单位多为所见即所得的套内面积,国内对此虽无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普遍采用建筑面积计价。但时至今日,都无法律法规对“公摊面积”做出明确约束。







摄影 华小峰



取消公摊:重庆已经执行17年


        实际上,早在200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2002年6月,重庆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该条例于当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庆在全国率先强制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政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本次新规除了“公摊”以外,
还有这些内容!



房子建在哪?要保障安全


        选址有一个硬杠杠,就是保障安全,有几个地方是不能建住宅的。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房子得有啥?满足生活要求


        先概括一下: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房子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摄影 华小峰

城镇新房要全装修


        记者注意到,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
        全装修要满足什么条件?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

楼间距啥要求?满足日照标准


        对于城镇住宅建筑的间距,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且不应降低周边住宅、幼儿园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时,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摄影 张运骄



小区里都要有啥?人均绿地0.5平方米


绿地:居住街坊内应规划设置集中绿地,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0.35平方米/人;


“老少”活动: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道路:居住街坊内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与住宅建筑单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系统相联通。
遛弯必备:居住街坊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碍衔接。
便民设施:城镇住宅项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设施服务半径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设施。







摄影 张运骄

停车怎么办?应配充电桩


        城镇住宅项目应配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中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设无障碍车位,且不应少于总车位的0.5%;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房子有多大?最小22平方米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有最低限制: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此外,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层高方面,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卫生间长啥样?预留或安装扶手


        按标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卫生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和顶棚应设置防潮层,卫生间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此外,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阳台:设晾衣设施


        设有阳台时,阳台应设晾、晒衣服设施,且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开敞式或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电梯:四层以上配电梯


        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与此同时,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据住建部官方网站,
目前,《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与其他37项新规一起,
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完全实施。
        住建部提出,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xgf@ccsn.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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