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首例!一男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人岛屿颈 发表于:2021-5-28 21:46: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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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然而,仍旧有人置若罔闻

随意将物品从高楼抛下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顺庆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图为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今年3月,市民郑某在途经顺庆某小区时,被高空掉下的玻璃瓶砸中头部,周围热心群众见状便帮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医救治。

通过实地勘察,民警发现,玻璃瓶系从该处居民小区的八楼抛下,经过楼下树枝遮挡,掉下后砸中了路过此地的郑某。由于该处小区属于老旧居民小区,租户较多,民警多次走访排查均无任何进展。

最终,在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支持下,民警发现该居民楼八楼住户刘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对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介绍,事发当天,刘某对家中杂物清理后,发现一瓶用过的玻璃瓶没有丢掉,但由于感到身体疲惫,于是就随手从窗口将玻璃瓶抛下楼,将郑某砸伤。目前,该案已移送顺庆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顺庆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丨今日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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