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实名曝光一批城市不文明行为,有你认识的吗?
乔微博 发表于:2021-7-9 22:31:2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580

全市“十大城市乱象”大整治

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

“摆顺、扫干净、不拥堵”的要求,

大力整治各类城市乱象顽疾,

切实解决城市脏乱堵等突出问题。

在整治过程中

我们也将继续加大

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我局实名制曝光了一批不文明行为

一起来看看





执法现场1








地点:西城街道办解放街社区滨江北路三段88号

当事人:杨志超

违法行为:环境卫生差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2








地点:北城街道办龙吟路社区龙吟路84号满口香煲仔饭

当事人:何青山

违法行为: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沟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3






地点:清晓路5号山城饭局
当事人:陈浩
违法行为:占道堆码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4






地点:茂源南路川北医学院门口
当事人:阳建荣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5








地点:丹桂路19号
当事人:谭宗丽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6








地点:桂花路万卷山河项目部
当事人:马鑫
违法行为:将未经沉沙池处理的污水抽排至雨水管网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7






地点:潆溪街道爱心街58号宗凯废旧回收经营部

当事人:宗凯

违法行为:从事废旧回收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8




地点:华凤街道办事处凤鸣路潮牛道汤锅城

当事人:敬晓阳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9






地点:东南街道大南街尚品果缘
当事人:廖新龙
违法行为:占道堆码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10






地点:西山街道办事处伍家垭社区夫骄路12号
当事人:陈烨炜
违法行为:油水直排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金额: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1






地点:模范街103幢1楼6号波仔快餐店

当事人:张家俊

违法行为: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2








地点:荆溪街道府荆大道南段三段

当事人:唐玉华

违法行为:油烟扰民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3








地点:学府大道二段红路灯三岔路口
当事人:尹庆
违法行为:擅自安装张贴广告标语海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拆除,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4






地点:丰登路69号 手提串串火锅店
当事人:陈谦
违法行为:未使用油水分离器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15






地点:延安路543号 刀削面
当事人:尹强
违法行为:餐厨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沟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6






地点:文峰街二段 彭三粉馆
当事人:王力
违法行为:随意丢弃餐厨废弃物
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17






地点:铁昌路159号 巴蜀人家
当事人:孙高望
违法行为:未安装油水分离器,餐厨废弃物直排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五十二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18




地点:兴源路 凤记老船长海鲜烧烤大排档
当事人:邱佑荣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19




地点:清风南路8号附2号
当事人:陈超
违法行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20






地点:清嘉路170号附15号 佳昕粉馆
当事人:陈明银
违法行为:未使用油水分离器,污水等废弃物排入地下管道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21




地点:水井巷49号 老汤面疙瘩
当事人:郭佳豪
违法行为:餐厨垃圾未按规定投放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36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22






地点:潆溪街道金融大道
当事人:张岩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罚款100元


执法现场23




地点:荆溪街道老南搬路
当事人:刘思佚
违法行为:随意违规倾倒垃圾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清理,并处罚款200元





法律知识




油水直排、将污水排入地下雨水管网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水产经营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未按规定投放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安装油水分离器,餐厨废弃物直排



  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张贴广告标语海报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随意丢弃餐厨废弃物



  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小伙伴们

如果发现身边的不文明行为

可拨打12319进行反映哦。






这样的曝光

不是一阵风

不是走过场

而是讲真逗硬

誓将顺庆城区内

不文明的经营行为断根除尽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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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十二音阶囤 发表于 2021-7-9 22:32:02 | 阅读全部
请你们看看这个怎么样?卫生城市美观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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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y靓 发表于 2021-7-9 22:32:13 | 阅读全部
请支持执法人员,有他们才有美丽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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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902 发表于 2021-7-9 22:32:27 | 阅读全部
麦秀路餐馆天天占道经营,该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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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和鸡蛋 发表于 2021-7-9 22:32:52 | 阅读全部
好久整顿紫云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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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的十八簿 发表于 2021-7-9 22:33:32 | 阅读全部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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