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首例支持交通设施受损赔付案胜诉
小妖花满楼满fx 发表于:2021-7-14 01:29: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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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等原因,常常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索赔难。日前,由南充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交通设施受损赔付案成功办结,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高速”)追回损失1.5万余元。



事故现场




1、事故详情
2019年1月10日9时50分许,胡某驾驶轿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广南段747KM+965M路段(广元至南充)时,超越正在超车的一辆挂车。完成超车后,胡某驾驶车辆与该辆挂车在同车道行驶。由于胡某驾驶车辆制动,挂车驾驶员对胡某的超车行为观察不仔细,导致两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当日,广南高速南充管理处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防撞桶、防眩板、中央活动开口栅栏等路产受损,共计路产金额为22607元。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主要责任、挂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胡某应赔付路产金额为1.5万余元。
此后,广南高速多次联系挂车司机和胡某。挂车司机表示愿意赔偿,胡某则经常挂断电话,拒不提供保险依据。
2、支持诉讼
无奈之下,广南高速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得知情况后,为确保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决定支持广南高速诉讼维权。该公司随即将胡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限期向广南高速赔付1.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支持起诉 助力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平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高速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该案中,胡某驾驶机动车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赔偿。
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单位个人依法诉讼维权,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担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来源:南充顺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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