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意包养女网友,约其开房后拒绝付费,与好友共同实施性侵
凡尘莲花1 发表于:2021-7-20 08:04: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38
男性长期包养女性,是一种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自愿,却也不会被刑法所规制。但是,如果男性假意包养,却不支付保养费,仍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那这种行为怎么定性?四川南充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7月15日公开的一个起诉书中,就告诉了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奉鑫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张宁,为与被害人张宁发生性关系,佯装同意包养对方并相约见面。凌晨2时30分许,二人见面后,被告人陈奉鑫将张宁带至某大酒店开房,提出与张宁发生性关系,张宁因陈奉鑫拒绝先支付部分包养费欲准备离开,被告人陈奉鑫遂采取拖拽、语言威胁等方式欲与张宁发生性行为,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疑似患有性疾病,所以心生不满,以怕被传染性病、要去医院检查等为由,采取语言恐吓、殴打等方式要求张宁将微信中的钱转给陈奉鑫,张宁被迫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陈奉鑫(均为化名)。

期间,被告人陈奉鑫邀约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到酒店。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酒店房间后,明知被害人张宁不愿意,仍采取胁迫手段对其实施了性侵行为。

检察院观点

被告人陈奉鑫、何某甲、何某乙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陈奉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奉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奉鑫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奉鑫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奉鑫在单独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奉鑫、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奉鑫、何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奉鑫、何某乙具有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本案当中,即便陈奉鑫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却要求朋友对被害人性侵,无疑也是一种共同犯罪,并且以强奸罪的主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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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顺庆, #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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