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门口路不平 女顾客摔伤脚
丁侦球 发表于:2021-7-21 18:44: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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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门口地毯下路面不平,女顾客不注意摔了一跤而扭伤脚踝。事后,女顾客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足浴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足浴店方则认为,女顾客边走边接打电话,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法官怎么说呢?

店门外摔一跤 顾客花费万余元治脚伤

2020年4月5日,27岁的顺庆女子蒋某在滨江大道一家足浴店消费后,走出足浴店准备回家。这时电话响起,蒋某掏出手机接听电话。她边打电话边走出足浴店。足浴店门口铺有地毯,地毯下路面不平,她一脚踩下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受伤后,蒋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右外踝韧节软组织损伤。2020年5月8日至13日,她住院接受手术。前前后后,蒋某为治疗脚伤一共花了近1.6万元。

蒋某认为自己受伤,足浴店负有责任,遂找到足浴店要求赔偿。被拒绝后,她把足浴店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

双方都有错 法院判决各担一半责

庭审时,蒋某认为,自己作为顾客在足浴店消费,足浴店应提供安全保障,但足浴店门口地面低洼,却用地毯遮盖,导致自己不慎摔伤,且是主要原因,因此足浴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蒋某请求法院判决足浴店向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足浴店当庭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蒋某脚穿高跟鞋,边走路边打电话聊天,未注意路面情况。为此,足浴店方认为,店门口周围路面都是不平整状态,蒋某应当能够预见地毯下路面不平整,但她边走路边打电话,忽视路面情况,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对摔伤承担主要责任。

足浴店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蒋某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系经营足浴服务的合法经营主体,具有营利性,依据法律规定,应在合理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故发生在足浴店经营场所门口,足浴店明知地面处于不平整状态,却用地毯覆盖,且没有就此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同时顾客蒋某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地毯下路面情况,因此,足浴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应对蒋某摔倒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而蒋某在走出足浴店门口时边走边接打电话,完全未查看周围路面情况,其自身具有过错。足浴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在合理范围内,蒋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酌定足浴店对蒋某的摔倒受伤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足浴店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顾客在经营场所受到损害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应担责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足浴店门口存在安全隐患,店方未及时排除,且未提醒,造成顾客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受伤的顾客对于自己的损伤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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