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楚一帆 发表于:2021-8-5 13:57:3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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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假未得到领导批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职工住院治疗,后公司以职工请“霸王假”、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解聘。为此,职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12年,杨某进入位于顺庆潆溪街道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2019年9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6日,杨某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前几天补假未被批准的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杨某送医治疗。杨某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轻型脑伤。医院先后两次建议杨某“休息一周。”杨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

2020年1月10日,杨某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就在当天,公司向她发出停岗通知,次日又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杨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从当天起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8.6万余元。

法院:支付双倍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该公司提出,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杨某未打卡上班,请“霸王假”连续旷工2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有效。

杨某回应称,受伤住院期间,她委托父亲代为请假,并且公司对她因伤需要休假的事实也知情,但公司却在她伤情稳定回到岗位的第二天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顺庆法院一审认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公司支付了杨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可见,公司对杨某治疗和休养期知情、充分知晓;公司没有尽到对杨某旷工行为的提示和告知义务,也不能提供证明在此期间要求杨某返岗的证据。因此,该院判决原告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关系违法,杨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3个月,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762.32元,公司应按经济补偿金(7.5个月工资)的二倍向杨某支付赔偿金,即支付15个月的工资,共86434.8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违法,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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