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法治网阆中9月5日讯 9月3日,阆中市教科体局正式发布《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通告》,标志着阆中市教科体局落实中办[size=0.882em]〔2021〕40号“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行为落到实处。
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size=1.059em]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通告
[size=0.882em]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双减”意见》)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使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明底线、知敬畏,方便社会各界和参与校外培训服务的学生家长监督,现将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遵守的“十个不得”“十个严禁”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size=1.059em]十个不得
[size=0.882em]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未取得相应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size=0.882em]二、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size=0.882em]三、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学科类课程、课时包。
[size=0.882em]四、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size=0.882em]五、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size=0.882em]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size=0.882em]七、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参与培训活动。所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size=0.882em]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size=0.882em]九、线下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size=0.882em]十、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size=1.059em]十个严禁
[size=0.882em]一、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size=0.882em]二、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
[size=0.882em]三、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size=0.882em]四、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size=0.882em]五、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size=0.882em]六、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size=0.882em]七、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size=0.882em]八、严禁在职教师开展校外有偿补课,不得组织、推荐或引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size=0.882em]九、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size=0.882em]十、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size=0.882em]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规定,强化行业自律,切实规范培训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希望广大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成才观,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更加关注孩子全面发展、个性化成长,科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安排孩子多参加学校课后服务活动,让学生学习更好地回归校园。
[size=0.882em]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size=0.882em]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size=0.882em]监督举报电话:0817—6306060 63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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