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保姆上班次日摔伤 雇主担责六成
杨俊语语il 发表于:2021-2-2 08:03:4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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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寇某请50岁的保姆杨某照顾老伴。 谁知第二天, 杨某在楼下院子里摔伤。 经医院检查, 杨某右手骨折, 遂将寇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寇某支付杨某各项损失5.8万余元。



请保姆照顾病妻 保姆摔成10级伤残

营山县73岁的寇某, 因妻子金某患了病, 于2020年4月25日雇请该县一名50岁的妇女杨某到家照顾金某,双方商定每月工资2300元。就在杨某到寇某家上班的第二天,4月26日上午,杨某在寇某家楼下的院子里不慎跌倒,摔伤了右手腕。当天,寇某经朋友介绍,把营山县一名66岁的个体医生冯某接到家中,为杨某进行了治疗。4月29日,冯某再次到寇某家查看了杨某的伤情并给她换了药。4月30日,寇某与杨某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约定寇某一次性支付杨某700元,杨某回家后不再找寇某负责。

但杨某回家后发现右手依然红肿发痛。5月9日, 她到营山县中医医院检查,结果为右手桡骨和尺骨骨折,尺骨移位。此后,冯某又数次为杨某进行了治疗,寇某支付了治疗费300元。7月23日,杨某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放射影像检查,诊断报告显示右手桡骨远端、 右尺骨茎突骨折。后杨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保姆起诉雇主 摔伤原因各有说法

2020年10月,杨某将寇某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杨某是如何摔伤的, 原告杨某与被告寇某有着不同说法。

原告杨某称是在护理金某时摔伤的,而寇某则称,事发当天上午, 他的孙子在楼下院子内玩耍,杨某不听从他的劝阻,执意到楼下去找他孙子, 才摔伤的。杨某称,她的右手腕已成残疾,需要进行手术复位治疗。她是在为寇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寇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寇某认为, 杨某受伤是因为她自身的重大过错引起的,她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损伤。他与杨某已达成赔偿协议, 一次性支付杨某700元,杨某不得再找他负责。同时,杨某的伤情结果是医疗过错行为引起,应由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建立劳务关系 雇主担责六成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寇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在为被告寇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慎受伤,被告寇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杨某因下楼不慎摔伤存在重大过错,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杨某与寇某签订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杨某显然不能预见其伤情发展和损害后果,该协议不宜认定为双方已处理杨某提供劳务受伤纠纷的依据。 法院酌定由寇某承担60%的责任, 杨某承担40%的责任。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寇某赔偿杨某56890元。

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并作出了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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