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 南充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芊芊551 发表于:2021-6-26 21:40: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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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

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彰显南充法院依法严厉

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

钟某云等5人

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唐某业向被告人钟某云购买毒品25克,钟某云收取唐某业毒资5000元。唐某业将购买的25克冰毒,向他人贩卖2次,共计2.7克。
4月26日凌晨1时许,钟某云电话叫贾某将装有10余万元现金的黑色背包交与魏某。魏某将所购冰毒将交给钟某云。随后,钟某云对购得的毒品进行检查,认为数量不足,实际只有冰毒770克,便电话告知了魏某。
2019年4月2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某小区内将钟某云抓获,并当场从房间内查获晶体冰毒1121.9克,液体冰毒1瓶净重328.41克,从钟某云身上搜查出冰毒24.16克。
2019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某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4.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共计0.19克。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对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等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累犯、再犯比例较高,历来是重点惩治对象。本案被告人魏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再次贩卖毒品,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期,体现了对毒品累犯、再犯的严惩。
02

陈某红等5人

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红与邓某福、李某门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1公斤毒品海洛因,由邓某福、李某门二人从云南购进毒品后运至南充。2020年3月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陈某红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了解毒品进购情况,并催促对方尽快到南充交易,为该毒品交易提供帮助。

2020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充某火车站将陈某红、邓某福、李某门三人现场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三大块,净重1049.46克。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红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将共计122克毒品海洛因赊与被告人曹某(因严重疾病裁定中止审理)、辛某。曹某将从陈某红处购进的毒品海洛因向他人进行贩卖,辛某先后向陈某红转账支付毒资共计5.6万元。

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从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4小袋,净重共计2.59克。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门、邓某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门、邓某福从云南购毒,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红、李某门、邓某福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03

王某等2人

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3日晚22时许,王某通过转账向何某支付毒资。随后,向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向何某转账购买毒品冰毒。何某收取毒资后联系上家购买了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6日下午,何某安排他人将王某和向某购买的毒品冰毒从成都带至南部交给王某。当晚23时许,王某被民警现场抓获,查获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计144.68克。2019年12月6日,何某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73克。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南充市南部县贩卖输送毒品,而且在之前就曾因贩卖毒品入狱,系累犯,社会危害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毒品数量,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中小城市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04

唐某等2人

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刘某系夫妻,二人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9月,唐某、刘某在其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某公寓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
顺庆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点也较突出。本案是一起吸毒人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已从单纯的毒品滥用者转变为毒品犯罪实施者。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从严判处刑罚。
05

陈某平等5人

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平与被告人代某成在南充市共谋,由代某成帮助陈某平在成都购买10个共计500克冰毒用于贩卖。
5月21日晚,陈某平安排宋某某从南充坐组合车到达成都市代某成(另案处理)住处,经代某成与毒品上家李某明联系,李某明将11个冰毒交给代某成,代某成在获陈某平同意后,先后支付由杨某、陈某平、宋某某筹措以及自己垫付的毒资12万余元。
随后,代某成与宋某某将购买的冰毒拿到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某小区吸食试货后,宋某某带上购得的冰毒乘坐组合车从成都返回南充。
5月23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沪蓉高速南充服务区将宋某某抓获,查获疑似毒品1袋,净重540.8克。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充市顺庆区某出租房内将杨某、李某明抓获,从杨某身上查获疑似麻古净重5.49克。凌晨5时许,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住房将陈某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塑料自封袋及电子秤等物品。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代某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对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平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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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SE7 发表于 2021-6-26 21:40:08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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