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鸣笛牛受惊 惊牛伤人责任谁担?
方方圆圆272 发表于:2020-10-17 09:45: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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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鸣笛牛受惊 惊牛伤人责任谁担?

2020-10-10 10:27

南充新闻网

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鸣笛,旁边地里一头小牛受到惊吓跑上公路,撞倒一名老太婆,使其受伤入院。9月下旬,营山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发生在该县一条荒僻村道公路上的意外事故,这起事故伤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初生牛犊怕摩托 乱跑撞倒老太婆

2020年2月23日下午5点多钟,营山县某乡的老农周某,在山上的一块草地里散放一头母牛和一头刚出生十多天的小牛。谁料就在此时,随着一阵汽笛的轰鸣, 草地旁边的村道公路上出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这是邻村中年农民鲜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周某的小牛受到摩托车的惊吓后,便在地里狂奔,同向行驶的鲜某一边鸣笛,一边加大油门向前急驶欲超越小牛。惊惶逃窜的小牛,跑到地尽头后, 又跳到公路上继续向前奔跑, 一头撞倒了正沿着公路散步的一位老太婆。

老太婆是附近农妇龚某。因龚某伤势较重, 当即被送往南充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她的右胫骨平台和右侧双踝骨折,住院24天,后又在南充另一家医院门诊治疗, 共花费医药费1.8万多元。2020年6月28日,经南充市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龚某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状告司机牛主人 二人均称没责任

2020年7月22日, 龚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小牛的主人周某和摩托车司机鲜某告上营山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她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8月19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饲养动物损害案。

“事故发生前,鲜某发现小牛受到惊吓后,不但没有及时减速,反而鸣笛向前继续行驶,导致周某没拴的小牛窜上公路,在奔跑过程中把我撞倒受伤。” 原告龚某在庭审中陈述。她认为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自己受伤, 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龚某的诉求, 两名被告均称自己无责。牛主人周某认为, 鲜某在骑摩托车时速度过快声音过大, 在看到小牛受惊向前乱跑时还加速行驶并有鸣笛行为, 还自言自语说:“你还要和我赛跑吗”。所以周某不应对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牛出生才十几天,无法拴养是正常现象,我尽到了管理义务。龚某受伤后,我主动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应该退还。”周某说。

而被告鲜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我在公路上正常骑摩托车回家,一没有碰到小牛,二没有碰到龚某。在公路上骑摩托车,在转弯的地方可以鸣笛。小牛的饲养人对小牛管理不善,有可能导致我受伤,所以我才加速行驶。”鲜某说。

忽视安全惹麻烦 二人赔偿十万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该由谁为龚某受伤埋单呢?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鲜某在公路上骑行摩托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存在加速行驶,致使小牛受惊跑上公路导致龚某受伤,故鲜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对饲养的小牛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龚某所受损失,周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鲜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日前,该院根据二被告赔偿的比例,一审判决周某赔偿龚某76278.30元,鲜某赔偿32690.66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牛主人和摩托车司机对于原告受伤均有一定过错,故判决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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