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未休,报酬最迟何时应发?四川省人社厅典型案例来了
掌舵的鱼1987 发表于:2020-12-29 23:29:2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15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2020年只余下最后几天了,如果您的带薪年休假“余额”还很多,那肯定是休不完了。那么,没有休的带薪年假是否有报酬?用人单位最迟应该什么时候支付?近日省人社厅公开发布的《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就有一个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的当事人叫李某。2008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当普工,工作期间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某公司也没有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7年8月,李某因身体原因辞职。2018年1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入职以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此,某公司辩称李某要求支付的2015年及以前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和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何李某的诉求只得到部分支持?职工应休但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每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报酬的最晚发放时间应为次年的12月31日。根据我国《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2015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报酬最晚发放时间应为2016年12月31日,李某在2018年1月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时效。因此,仲裁机构没有支持李某要求支付2015年及以前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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