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生态环境局
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山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
关于征求《营山县综合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县编制《营山县综合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2021年3月1日,有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箱:304581913@qq.com
二、联系电话:18882300995(李军)
附件:
营山县综合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三、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在营业期间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
四、在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广场舞、唱歌、晨练等群众性娱乐活动的,必须遵守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早6:30—8:00,晚18:30—21:00)、规定的地点从事娱乐活动,严禁使用高分贝音量的音响器材。
五、在城区禁放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监督举报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1、政府服务热线:12345
2、营山县公安局:110
3、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4、营山县生态环境局:12369
5、营山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12318
特此通告。
营山县公安局 营山县生态环境局
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山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
2021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