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四川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23种常见罪名到底判多久有了详细细则
惜颜705 发表于:2022-7-2 01:02: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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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新版《实施细则》),对23种常见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等)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进行规范。据悉,新版《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实施细则》更新了量刑方法,补充了认罪认罚从宽、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等量刑情节,增补了罚金刑、缓刑适用规则,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部分罪名的量刑幅度和档次等。

新版《实施细则》到底有哪些不一样?在量刑的细则上又有哪些变化?为此,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

量刑方法的改变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川高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人实际被宣判的具体刑罚叫做宣告刑,它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基准刑得出的。“通俗地说,可以理解为:宣告刑会根据量刑起点再加上基准刑综合考虑。”

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量刑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定性分析(即是针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直接判断刑罚)以及定量分析(即先确定基准刑后,根据不同的情节进行调解,最终依法宣告刑罚),而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

在实践中,如果仅仅单独使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来量刑,要么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质疑要么会产生极端的判例。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明确实施细节

对特定犯罪对象从严处罚,对有自首等情节从宽处罚

前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实施细则》有两方面显著的特征,一方面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一方面对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这就给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给出了相应的实施细节。”

从重处罚方面,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从宽处罚情节方面,新版《实施细则》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

“宣告刑的结果会综合量刑起点再加上基准刑而得出,基准刑减少,意味着最后的宣告刑罚可能会减少。” 该负责人说,一句话概括从宽处罚情节方面,就是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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