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四川泸州龙马潭4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123456811 发表于:2021-1-2 13:12: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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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4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程某、刘某、庞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罗某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喻某某等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套路贷”组织,非法开展放贷业务,共向泸州、宜宾、遂宁、乐山、内江、南充及贵州铜仁、赤水、遵义、云南昭通等地市、县81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套路贷”诈骗过程中,纠集被告人程某、刘某、庞某等人,逐步形成人数较多、层级分工明确、稳固的犯罪组织。在催收债务过程中,该组织通过电话滋扰、语言威胁、喷漆、贴大字报、上门蹲守、砸门、胶水堵锁眼,逼迫被害人冬天到长江“泡水”等一系列不断升级的软暴力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非法敛取巨额钱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刘某等3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积极参加者15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九年六个月至九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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