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怂恿妻子服药自杀,妻子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
就放荡不羁就h 发表于:2021-10-19 08:14:5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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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91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南充南部县,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死者曾某某是夫妻关系

,二人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杨某甲因家庭矛盾,对妻子曾某某积怨颇深。

2021年2月20日18时许,杨某甲与曾某某再次因日常琐事在家中大吵大闹。

期间,杨某甲在明知曾某某智力低下,患有癫痫且过量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会导致其休克甚至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在吵架的过程中言语刺激,

怂恿曾某某服用氯氮平的方式自杀



曾某某一气之下服用十余颗氯氮平后出现呕吐、头晕等药物排斥反应。在长达一夜的时间内,杨某甲仍旧因日常琐事怀恨在心,在明知曾某某服用药物已经产生了死亡前兆的情况下,仍对其放任不管。次日早晨八时许,杨某甲害怕曾某某服药死于家中,会被娘家人打击报复,遂同其弟杨某乙将曾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曾某某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经鉴定,死者曾某某系氯氮平中毒死亡。殁年24岁。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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