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女子因涉嫌组织半裸淫秽表演,当场被抓
侬去斯 发表于:2021-12-9 09:13: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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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甲,男,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仪陇县。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21年7月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网络图片)

案件过程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5日期间,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3楼淘乐KTV负责人何某某(在逃)为提高酒水消费,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小姐在该KTV包间内提供有偿陪侍,进行半裸淫秽表演。

被告人余某甲为KTV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人员管理、工作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为KTV包间主管负责人,负责小姐的招募、表演管理;被告人李某甲为主管助理,负责组织小姐在包间内进行半裸淫秽表演。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均获取包间费及酒水抽成盈利。

2021年7月5日23时许,民警在淘乐KTV的大厅内挡获了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在“A06”包间内挡获了正在组织淫秽表演的李某甲,以及参与淫秽表演的宋某某、杜某某、梁某某等人。

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持有的手机各一部。

(网络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缓期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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